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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印發《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
    信息來源🚏: 發布日期🚴🏼🧚🏿‍♀️:2023-06-19

         國語〔2022〕3號

   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教育廳(教委)🏇🏿、語委➙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🐓💄、語委🦕,部屬各高等學校、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:


      為適應新時代新征程語言文字事業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🙇,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,加強和規範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的建設管理,強化支撐作用,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對《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(試行)》進行了修訂,形成《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》。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

   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

    2022年11月21日


    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


    第一章  總則


      第一條  為貫徹落實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新時代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》👩‍🦼‍➡️,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,加強和規範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(以下簡稱推廣基地)的建設管理,依據相關製度規定🆎,製定本辦法。


      第二條  推廣基地是新時代教育和語言文字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,是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、中華優秀語言文化傳承發展、語言文字咨政研究等方面具有專業優勢、人才優勢和工作特色,能夠發揮示範、引領、輻射作用的重要平臺。


      第三條  推廣基地應圍繞服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,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,聚焦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,立足自身優勢創新實踐,為國家和區域語言文字事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🔶🥚、智力支持和專業服務。


    第二章 管理體製


      第四條  推廣基地由教育部、國家語委和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共建共管🍏,實行“自主申報、擇優建設、定期評估👩‍⚖️、動態管理”的管理模式。


      第五條  教育部🌖、國家語委負責推廣基地的統籌規劃⛹️‍♂️、管理監督及認定、調整和撤銷🤲🏼,指導推廣基地的建設與運行。具體工作由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(國家語委辦公室)承擔。設立推廣基地秘書處🧔,協調處理事務性工作。


      第六條  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廣基地的培育建設⛪️、申報推薦、日常管理等工作。


      第七條  推廣基地落實主體責任,執行國家和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規劃部署和各項管理規定,統合本單位及有關方面力量,製定內部建設規劃和管理製度,開展建設運行工作,提升推廣基地影響力🧑🏼‍🔬,打造特色品牌。


    第三章 申報認定


      第八條  推廣基地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👨🏻‍🎓:


      (一)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、價值導向、服務取向😭💘;


      (二)具有獨立法人資格🚶🏻‍➡️⛷,主要為學校、科研院所✍️、新聞媒體♣︎🧗🏼、文化場館及其他教育文化相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🚵🏻;


      (三)具備突出的語言文字專業水平、獨特優勢👨‍🚀♊️、專家人才資源、紮實的工作基礎和鮮明特色;


      (四)具備推廣基地持續建設運行的專有場地、專門人員和專項經費等條件保障✉️。


      第九條  推廣基地申報與認定工作由教育部🎅、國家語委統一部署🕋🤮。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組織申報和推薦,推廣基地秘書處在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指導下組織評審考察🛌🏿,教育部、國家語委擇優認定並授牌。申報認定細則另行製定🍱。


    第四章 運行與保障


      第十條  推廣基地應認真履行職責,在服務教育強國、科技強國👨‍👧‍👦、人才強國、文化強國、鄉村振興等重大戰略以及服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、“一帶一路”倡議、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等方面開展工作🩹,增強服務語言文字工作的基礎和能力📹。


      (一)高度重視🤽🏿‍♂️,由單位負責同誌擔任推廣基地主任🧝🏽‍♂️,加強條件保障和日常管理⚔️,統合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推廣基地建設運行。


      (二)積極作為,承擔國家和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委托的咨政研究、會議培訓🟪、活動推廣、合作交流、社會服務等工作項目💁🏻‍♀️。鼓勵各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加強交流,推廣基地間優勢互補、資源互配、協同創新。


      (三)主動謀劃🧘‍♂️,著力開展前瞻性、戰略性語言文字政策研究及重大實踐探索,打造社會大眾廣泛參與的語言文化平臺與品牌,開展重點領域和人群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培訓🧑🏽‍💼,培育語言文字工作人才隊伍。


      (四)強化作風,規範運行管理,統籌發展和安全,建立健全規章製度🧗‍♀️,及時報告建設運行中的重大事項。


      第十一條  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資源保障,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推廣基地建設運行中的重要事項,指導推廣基地參與本地區語言文字重點工作👦。


      第十二條  教育部、國家語委提供建設指導🙇🏽‍♀️,搭建交流合作平臺,開展骨幹人員研討培訓🕣,宣傳推廣優秀成果和創新案例,對重大、特色工作項目給予支持🙂‍↔️。


   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


      第十三條  推廣基地實行動態管理🪀,以五年為一個建設周期👋🏽,采取年度報告👪、中期檢查、周期評定與日常管理相結合的考核方式🕸。


      周期內😩,推廣基地每年提交年度報告;建設第三年🧑🏼‍🏭,教育部、國家語委組織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開展中期檢查;建設第五年,教育部、國家語委進行周期評定。


      第十四條  檢查評定的重點是推廣基地基礎保障支撐情況,承擔國家和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相關工作項目的落實情況🪡👩‍🔧,在本地區🍆、本領域創新性開展工作情況等⚃。檢查評定突出實績實效🤚🏻💂🏼,特別註重考查推廣基地示範引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工作🫷🏼😶‍🌫️、傳承發展中華優秀語言文化的貢獻度以及服務決策效能的情況👩‍💼👩‍🦯‍➡️。


      第十五條  年度報告、中期檢查結果是教育部、國家語委和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提供支持的重要參考,周期評定結果是是否繼續認定為推廣基地的主要依據。周期評定結果由教育部😌、國家語委公布。


      第十六條  推廣基地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0️⃣、意識形態重大問題等情況,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,撤銷推廣基地資格。


    第六章 附則


      第十七條  推廣基地須規範使用統一名稱“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(單位全稱或規範簡稱)”。


      第十八條  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可結合實際🫢,參照本辦法🤷🏻,製定相應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👦🏿👷🏿‍♂️。鼓勵開展省級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的遴選認定和建設工作⚽️。


      第十九條  本辦法由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(國家語委辦公室)負責解釋,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(試行)》(國語〔2018〕3號)同時廢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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